員工染疫職災認定 三情境
2021-6-11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06-11 02:49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疫情帶給商家極大風險,若員工不幸染疫,雇主到底有沒有責任呢?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指出,依據職災實務認定要件,雇主必須留意三類場合,包括員工於提供勞務過程中、於工作場所中,甚至是於工作前後通勤時染疫,皆有可能構成職災認定,為雇主帶來職災補償、公傷病假等相關成本。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指出,職災認定有二大要件,首先是「業務遂行性」,也就是災害是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中發生;另一個要件是「業務起因性」,即災害與勞工所擔任的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陳彥勳指出,從上述二項要件來看,基本上勞工於提供勞務過程中染疫、於工作場所染疫者,二類情境可能都會構成職災認定。
陳彥勳舉例,像服務業接觸客戶染疫、同事間群聚染疫等,主管機關為勞工從寬認定,未來皆視為職災的可能性不低。
除了工作時間與工作場域外,還有另一種職災認定樣態是「通勤途中」,這點雇主也必須特別留意;陳彥勳指出,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通勤上下班,勞工在通勤途中不慎染疫,經勞工舉證後審查確實者,將視為職業災害,勞工得以請領職災相關給付。
若染疫視為職災,雇主將會面臨哪些責任呢?陳彥勳表示,相關衍生成本可能有二項,首先是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當中的規定,假設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產生疾病、失能或死亡,雇主在勞保給付之外,應依給予醫療費用,以及勞工因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的原領工資等,負有補償相關費用的義務,而日後勞工請休公傷病假,亦須給予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