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沙盤推演ECFA可能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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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沙盤推演ECFA可能變局

2020-05-26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

2020-05-26 01:21 經濟日報 / 劉大年

2010年6月29日簽署,9月12日生效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最近又被提出討論。主要因為ECFA即將屆滿十年,而有所謂十年自動失效的論點,但是此說法並不正確。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可以採取過渡協議的漸進方式,但應在合理期限,即十年內完成正式協議。主要是因為如果過渡協定只涵蓋少數雙方有興趣自由化產品,遲遲無法完成FTA ,並不符合WTO規定FTA 需涵蓋大多數產品的原則。

但是許多WTO成員並未在十年內完成FTA,繼續維持過渡協議的例子不勝枚舉,WTO並沒有什麼約束力,過去也沒有其他成員對此提出挑戰。至於ECFA則是屬於架構協議,連過渡性協議都不算,所以根本沒有十年到期的問題。


ECFA雖然不會自動失效,但是幾乎與所有FTA相同都有單方可終止協定的規定。根據ECFA第16條終止條款,任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協議,在30天內雙方應展開協商,若協商未能達成共識,則在書面通知180天內協定正式終止。

至於終止的範圍則涵蓋在ECFA架構下所完成的協議,包括已經生效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及服務業貿易早期收穫計劃、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及爭端解決協議,當然也包括已經簽署但在台灣仍遲遲未通過的服務業貿易協定。

事實上,FTA終止條款主要立意是FTA超過WTO標準的自由化,如果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或是衝擊太大,任何成員都可以選擇退出,算是一煞車的緩衝機制。而且若是沒有退場機制,FTA要永遠執行下去,可能會降低成員參與意願。特別是目前FTA內容包山包海,而且參與國家眾多影響層面廣,更有設計退出條款的必要。

FTA引用終止規定最新例子,是川普總統在2017年1月上任後,即宣布退出美國在2016年2月簽署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當時曾飽受批評,認為川普不按牌理出牌,漠視經貿協定規範,但是川普是有所本;根據TPP第30章的退出條款,只要任一成員書面通知其他成員,不需經過協商,在通知180天後即正式生效,比ECFA規定還要簡化。

國內對於ECFA終止的問題,欠缺通盤的了解。在十年自動終止錯誤訊息釋出後,在以訛傳訛下民代質詢、官員回應、企業發聲、學界評論而造成不必要的紛爭。事實上目前大陸官方尚未就終止ECFA表達正式立場,但是陸方一些學者則基於兩岸關係不佳,提出終止ECFA的建議。


終止ECFA是任何一方的權利,至於對岸會不會以此做為新的經貿限縮措施,而使兩岸關係倒退,是另一層面的問題;但中國大陸若真要廢除ECFA,我方應積極面對。


台灣必需根據正確的資訊,做出合宜的應變。ECFA並不會在今年9月12日生效十年後自動消失,但對岸可以在任何時點通知台灣啟動終止程序,雖然根據規定雙方必需先展開諮商,但目前兩岸協商大門緊閉,大陸也有可能不按規定而逕行終止,我方應如何應變?

特別是針對目前出口至中國大陸539項享受零關稅的早期收穫產品,包括18項農產品,雖然大約只占我國整體出口6%,但一旦優惠消除所產生的衝擊為何?有何配套措施?台灣如何在其他FTA,例如加入跨太平洋全面進步夥伴協定(CPTPP)尋求突破?先做好沙盤推演,才能確保我國經貿利益。(作者是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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