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可扣抵
2023-07-12 经济日报记者陈姿颖/台北报导台北国税局表示,境外资金是否要纳入营所税计算,首先要看资金在境外的用途以及构成要素。如果属于境外所得,且企业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并能提出当地政府提供的纳税凭证,已纳税额就能从营所税中扣抵。
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接获民众洽询,在海外经营事业,有境外资金汇回是否需要课税。官员表示,因为境外资金,包含海外及大陆资金等,营利事业配置在境外作为各项用途,构成要素及来源众多,并非所有都属于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资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就不属于境外所得,未涉及课征所得税问题。
国税局说明,所谓境外所得是指营利事业在境外从事投资、营运活动或提供劳务等所赚取的所得,例如:获配境外被投资事业盈余或股利、于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及处分境外资产所得等。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应就境内及境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并缴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为避免重复课税,境外所得如有缴纳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所得税,可提出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从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不过扣抵数不能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结算应纳税额。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境外所得如未及时申报,应尽速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仅就补缴的应纳税额按日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