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海外扣抵 別錯失權益
2021-10-8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10-08 02:2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跨國企業申報營所稅時,須特別注意租稅協定衍生影響,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在租稅協定國可享股利扣繳優惠,卻疏忽未申請,額外溢付的稅款,我國國稅局可不買單,查獲將剔除補稅。
官員表示,我國迄今簽有33個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取得租稅協定國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當中,有沒有提供免稅、給予優惠稅率等規定。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到一件2018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我國甲公司有轉投資印尼的乙公司,當年申報股利收入1,000萬元,其中已在印尼繳納200萬元所得稅,甲公司也主張要抵減我國營所稅。
官員表示,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台灣企業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當地憑納稅證明,回來抵減在台灣應納的營所稅額,抵減上限依我國營所稅率計算,最高抵減20%。
但企業若是取得租稅協定國的來源所得,卻因未行使租稅協定的優惠,因而溢繳海外稅款,官員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這筆溢繳的海外稅款,將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營所稅額。
回到甲公司的例子中,官員表示,由於我國跟印尼簽有租稅協定,依據雙方租稅協定的內容,對股利課徵的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的10%,換句話說,1,000萬元股利收入,其中只有100萬元須課稅。
官員表示,既然甲公司在印此,沒有針對此項股利收入,向印尼稅捐稽徵機關爭取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因而溢繳的國外稅額100萬元,便不得扣抵我國營所稅額。
最後,甲公司雖主張以印尼繳納的200萬元所得稅,抵減我國營所稅額,但國稅局依法只讓甲公司抵減100萬元營所稅額,另核定補繳稅款100萬元。
官員提醒,跨國企業要留意租稅協定相關權益,主動在他方締約國提出優惠申請,以免在當地溢繳稅款,在台又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稅額,導致重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