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海外扣抵别错失权益
2021-10-8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10-08 02:27经济日报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跨国企业申报营所税时,须特别注意租税协定衍生影响,台北国税局表示,若在租税协定国可享股利扣缴优惠,却疏忽未申请,额外溢付的税款,我国国税局可不买单,查获将剔除补税。
官员表示,我国迄今签有33个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营利事业取得租税协定国来源所得,应留意租税协定当中,有没有提供免税、给予优惠税率等规定。
台北国税局近期查到一件2018年度的营所税申报案,我国甲公司有转投资印尼的乙公司,当年申报股利收入1,000万元,其中已在印尼缴纳200万元所得税,甲公司也主张要抵减我国营所税。
官员表示,确实依《所得税法》规定,台湾企业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当地凭纳税证明,回来抵减在台湾应纳的营所税额,抵减上限依我国营所税率计算,最高抵减20%。
但企业若是取得租税协定国的来源所得,却因未行使租税协定的优惠,因而溢缴海外税款,官员表示,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6条规定,这笔溢缴的海外税款,将不得扣抵我国应纳营所税额。
回到甲公司的例子中,官员表示,由于我国跟印尼签有租税协定,依据双方租税协定的内容,对股利课征的税额,不得超过股利总额的10%,换句话说,1,000万元股利收入,其中只有100万元须课税。
官员表示,既然甲公司在印此,没有针对此项股利收入,向印尼税捐稽征机关争取适用租税协定上限税率,因而溢缴的国外税额100万元,便不得扣抵我国营所税额。
最后,甲公司虽主张以印尼缴纳的200万元所得税,抵减我国营所税额,但国税局依法只让甲公司抵减100万元营所税额,另核定补缴税款100万元。
官员提醒,跨国企业要留意租税协定相关权益,主动在他方缔约国提出优惠申请,以免在当地溢缴税款,在台又不得扣抵我国应纳税额,导致重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