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繳庫 內外有別
2021-8-10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08-10 00:3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各類應辦扣繳給付項目,依據給付對象不同,扣繳期限有別,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給付對象為國內個人或是企業,須於每個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繳庫。
至於給付非我國稅務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商,則必須在給付後十天內完成繳庫。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給付諸如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退職所得等款項時,給付方必須擔任扣繳義務人的角色,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且在規定的時限內繳庫。
官員表示,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給付對象會是我國的稅務居民,也就是每年有一半以上天數居住於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再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給付對象若是我國稅務居民,官員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清。
另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要是未完成國家賦與的扣繳義務,還可能挨罰,官員說,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不過有時稅款繳納期限,可能會遇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這方面倒是可以通融,例如繳納期限原為今年7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可以順延至隔周周一7月12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給付對象並非是我國稅務居民,官員表示,對扣繳義務人而言,對非居住者給付時,應該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