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缴库内外有别
2021-8-10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08-10 00:32经济日报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各类应办扣缴给付项目,依据给付对象不同,扣缴期限有别,台北国税局表示,如果给付对象为国内个人或是企业,须于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所扣税款缴库。
至于给付非我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或外商,则必须在给付后十天内完成缴库。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给付诸如薪资、佣金、利息、租金、权利金、退职所得等款项时,给付方必须担任扣缴义务人的角色,依规定办理扣缴,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缴库。
官员表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给付对象会是我国的税务居民,也就是每年有一半以上天数居住于境内,或是在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
再依所得税法第92条规定,给付对象若是我国税务居民,官员指出,扣缴义务人应于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或扣缴办法代扣税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清。
另外还要在隔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各纳税义务人的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该管稽征机关查核。
要是未完成国家赋与的扣缴义务,还可能挨罚,官员说,未依限缴纳者,每逾二日将被加征1%滞纳金;不过有时税款缴纳期限,可能会遇到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这方面倒是可以通融,例如缴纳期限原为今年7月10日,因适逢星期六,可以顺延至隔周周一7月12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给付对象并非是我国税务居民,官员表示,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对非居住者给付时,应该于代扣税款之日起算十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