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重購退稅 設限「小換大」
2021-7-16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07-16 03: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環境、勞工、食安等各領域法規不斷推陳出新,有時事業不熟最新法規,難免會挨罰,南區國稅局指出,要是營利事業在年度間不慎挨罰,須注意稅法的限制,罰款的支出不能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否則將被國稅局盯上補稅。
南部某間食品工廠因違反法規,而且不僅違反食安規定,甚至在自有物流運輸貨品的過程中,其貨車也有超載的情形,被地方政府連環開罰100萬元以上。官員指出,上述行政罰鍰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員表示,最初注意到這個案子,是發現該公司2019年的營所稅申報案當中,於「其他費用」當中列報了很高的金額,這點很不尋常,仔細查核後才發現,原來這100萬餘元,全都是當年的罰鍰金額,雖然該公司有如實申報,但並不符合列費規定,悉數剔除後,補稅金額也有20餘萬元。
像這樣的案子其實很多,官員表示,很多營利事業都有違反環境法規,恣意排放汙水,或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情形,裁罰金額小則數十萬元,大而數百萬元,凡是金額特別異常的,國稅局都會特別留意。
官員強調,各項罰鍰原本就不該是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而是政府對於違法事業的制裁,如果讓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反而讓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稅法規定,來自政府的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