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重购退税设限「小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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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重购退税设限「小换大」

2021-7-16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

2021-07-16 03:17经济日报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环境、劳工、食安等各领域法规不断推陈出新,有时事业不熟最新法规,难免会挨罚,南区国税局指出,要是营利事业在年度间不慎挨罚,须注意税法的限制,罚款的支出不能列为营业费用或损失,否则将被国税局盯上补税。

南部某间食品工厂因违反法规,而且不仅违反食安规定,甚至在自有物流运输货品的过程中,其货车也有超载的情形,被地方政府连环开罚100万元以上。官员指出,上述行政罚锾的部分,依据《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全都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官员表示,最初注意到这个案子,是发现该公司2019年的营所税申报案当中,于「其他费用」当中列报了很高的金额,这点很不寻常,仔细查核后才发现,原来这100万余元,全都是当年的罚锾金额,虽然该公司有如实申报,但并不符合列费规定,悉数剔除后,补税金额也有20余万元。
 
像这样的案子其实很多,官员表示,很多营利事业都有违反环境法规,恣意排放污水,或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情形,裁罚金额小则数十万元,大而数百万元,凡是金额特别异常的,国税局都会特别留意。
 
官员强调,各项罚锾原本就不该是营利事业的必要费用,而是政府对于违法事业的制裁,如果让事业列为费用或损失,等于是以政府的税收,补贴受处罚的营利事业,反而让处罚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税法规定,来自政府的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的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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