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佣金支出列报三要件
2023-02-08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 提要>
企业须提示双方签订合约、居间仲介事实、结汇或银行汇付证明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2023/02/07 23:45:17
经济日报记者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支付国内外佣金时,应提示三项文件,分别为双方签订的合约、居间仲介事实、结汇证明或银行汇付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供则无法认定。另外,营利事业在台以新台币支付佣金,应取具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名义出具的收据。
官员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企业要列报国内外佣金支出,必须要有合约书、结汇支付证明,还有仲介劳务文件等,以佐证佣金支出与公司业务相关、居间仲介属于合理范围,企业文件若不够详细,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国税局表示,支付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的佣金,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外,已办理结汇者,应提示结汇银行书明汇款人及国外受款人姓名、地址、结汇金额、日期等结汇证明;未办结汇者,应提示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以票汇方式汇付者,应提示收款人确已实际收到该票汇款项,或存入其帐户的证明凭予认定;非属代理商或代销商,无法提示合约者,应于往来函电或信用状载明给付佣金的约定事项。
另外,营利事业在台以新台币支付国外佣金者,应在不超过出口货物价款3%范围内,若佣金超过货款3%时,应另提供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已收到该款项或存入其帐户的证明,例如:国内企业委托国外厂商帮忙推销产品到海外市场,若佣金占整体货款金额3%以上,此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时,列报支付国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万元,仅提供合约、居间仲介往来文件及外币结售新台币现钞的水单。因款项是在台以新台币支付,且已超过出口货物价款3%,但甲公司无法提示该国外代理商出具的收据,以及其确已收到该新台币款项的证明文件,因此遭剔除补税。
官员提醒,营利事业还需留意,透过仲介进行跨国贸易时,只有对象为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时,才能列报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户的业务人员洽谈,并不能列报佣金支出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