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争议处理法翻修过关
2021-4-14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04-14 03:26经济日报记者郑鸿达/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昨日(13)三读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将在劳动部「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中设置一至三名常务裁决委员,使裁决制度更获劳资双方信赖;另为保障工会,本次也三读《工会法》修正,让工会能设置候补理事、监事至少一人。
立法院昨日召开院会,并案审查多项立委提案的《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草案。根据现行规定,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设置七至15名裁决委员,以处理不当劳动行为争议事件,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劳动法学者、具备劳资关系背景之专家或律师等,但都是兼职。
提案说明指出,为使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能更有效率且专业,本次三读通过第43条文,将目前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已设置的七至15名委员中,有一至三名列为专职的「常务裁决委员」,以保障劳工组织或参与工会活动之团结权、签订团协之团体协商权。
本次修法新增的第41条之1条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公开裁决决定书,且裁决决定书应以个人资料适当遮蔽后的通案原则公开较为适当,不应限于纷争当事人意愿,使人民无从了解是否违反工会法或团体协约法之法律见解。
「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不公平劳动行为」,简单来说有「不利益对待」、「支配介入」及「不诚信协商」的三大类型,常见的样态包括工会批评公司政策、制度,雇主因此惩处员工;雇主介入工会筹组过程,对组工会有负面评价或言论、暗示劳工不要组工会等皆是。
此外,昨日也三读修正《工会法》第17条,规定理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时,得推选常务理、监事,名额不得超过理、监事名额三分之一,且得设置至少一名候补理、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该工会理、监事名额一半。
劳动关系司司长王厚伟说明,设置专职的常务裁决委员,可以投入更多时间协助案件询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