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看时事/欧盟碳关税倒数快找对策
2021-8-27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1-08-27 00:56经济日报洪于婷(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为重申欧盟作为全球气候领导者地位,欧盟执委会于2021年7月14日公布绿色经济方案「Fit for 55」提案,以期达成欧盟2030年较199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至少降低55%之气候目标。该提案尚须欧盟成员国表决通过,然台湾厂商宜尽早评估以因应其对集团布局之影响。
一、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即碳关税)的实施
为避免位于欧盟的企业利用非欧盟成员国相对宽松的法令,将碳密集之制造业移至欧盟之外,或进口较低价的碳密集产品取代欧盟产品所产生的「碳泄漏」风险,碳关税实施后,欧盟进口商将须购买「CBAM凭证」(CBAM certificate),以缴交进口产品碳排放量之费用,简述如下:
˙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之交易价格将奠基于进口商购买CBAM凭证之价格。
˙CBAM凭证价格将根据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计算。
˙无论是透过个人或代理人,进口商都必须向主管机关进行注册并向其购买CBAM凭证。
˙主管机关将在CBAM系统中授权注册申报人,并审核相关申报,亦负责向进口商出售CBAM凭证。
˙为使纳入CBAM范围之货物能允许进口到欧盟境内成员国,进口商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申报前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和该等货物的内含排放量。
若进口商已预购CBAM凭证,超额购买而未使用CBAM凭证将于每年6月30日失效,进口商也可要求主管机关在回购其前一历年购买的CBAM凭证,回购数量以其已购凭证总和之三分之一为限,而剩余的CBAM凭证将失效。
˙如果非欧盟生产商可以证明其已为在第三国生产该等进口商品使用的碳支付对价,则欧盟进口商可认列该生产商已支付之碳生产成本,而可降低进口商为进口该商品所需支付之碳价。
二、CBAM过渡期和实施
欧盟拟逐步实施CBAM,并给予三年过渡期(2023-2025年)。该机制最初将仅适用于特定碳泄漏高风险商品,即钢铁、水泥、化肥、铝和电力,尔后涵盖大部分商品。过渡期间,进口商只须申报其商品内含的碳排放量,尚无需支付碳价。
三、受影响之国家及地区
进口至欧盟之非欧盟产制商品都可能适用CBAM,原则上非欧盟成员国都受影响,但排除已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或具备与欧盟连结之碳排放交易系统之国家及地区(如:欧洲经济区及瑞士)。
面对中国大陆及欧盟已陆续实施碳排放交易征收及管理制度,以制造及出口为导向之厂商及国家首当其冲,台湾厂商应立即采取因应行动方案,检视自身供应链受影响程度,而未来台湾建立碳交易制度及碳费征收机制,若可参与已实施碳交易国家交易体系或经其认可为排除国家,或将有助于台湾厂商可列于各国之排除名单,或在台湾缴纳之碳费有望纳入海外进口商之扣抵机制,使台湾厂商于境内外可维持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亦对全球气候变迁及绿色经济善尽世界公民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