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纳税申报扣抵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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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纳税申报扣抵两要件

2021-9-28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
新台币示意图。 (路透)
新台币示意图。 (路透)

2021-09-28 01:03经济日报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台商企业跨国投资,在海外所缴纳的所得税,回台申报扣抵营所税时,要留意二项规定,北区国税局表示,首先,可扣抵营所税额有上限,多缴的不能多抵;其次,若部分事业体亏损,将影响其他海外获利事业体的扣抵上限。

台商从事跨国投资很常见,根据《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凡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申报营所税时,申报范围应包括境内、境外的营利所得,在台湾合并申报计征营所税。
 
官员表示,即便我国租税协定覆盖有限,但是为避免害台商遭到双重课税,海外所得如果已经依当地税法规定,缴纳过所得税,只要提供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便可以新台币计算,扣抵我国的营所税应纳税额。
然而各国所得税的规定不同,官员表示,所得税法也规定,台商拿海外纳税证明抵减我国营所税时,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扣抵上限,可扣抵的金额,以国外所得依我国营所税率20%计算,而产生的应纳税额为上限。
 
除税率之外,第二个重点在于计算范围,特别对于跨多个营业的台商企业而言,应按「全部国外所得」计算抵减上限,而不是按个别国家来源所得计算其可扣抵数。
 
官员指出,假设一间台商企业除了台湾之外,还在A国、B国分别设有营业据点,若同一年度在A国有赚钱、B国亏钱,在申报营所税时,就不能只主张以A国来源所得、已纳税额抵税,还要记得从海外所得当中,把在B国亏的钱减除,借此计算可抵减的营所税额。
 
举例来说,台湾的甲公司前年一共从A国子公司获配1,880万元股利;同一年也卖掉B国的另一间子公司,帐上有认列股权投资损失为1,938万元。
 
官员强调,甲公司申报当年度营所税时,必须将A、B在两国的投资合并计算,结果当年在海外不赚反亏,因此当A国子公司汇出股利时,曾被扣缴188万元所得税额,在台湾就一毛钱都不能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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